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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 PG电子 APP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校(园)服及学生床上用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8-09 15:41:05    点击量:

  PG PG电子 APPPG PG电子 APP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直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园)服及学生床上用品管理工作,确保校(园)服及学生床上用品质量与服务,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维护中小学生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温州市校(园)服及学生床上用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学生校服和床上用品规范管理的通知》(2014浙教技〔2014〕52号)、《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提升校服质量的意见》(温教装〔2018〕7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含公办、民办)校服和学生床上用品管理工作。

  第一条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地管理办法、实施监管和指导工作,协调市监等相关部门切实维护学校、学生权益。

  第二条学校应成立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的校服管理工作小组,相关处室、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担任组员(其中家长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做好校服和学生床上用品选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流程规范。

  第三条校服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或其他规定时间和场所的统一着装,是具有学校文化内涵、中小学生身份标识性的制服。

  学生床上用品是指与学校寝室家具匹配、统一样式和品种的寝具和其他相关用品。

  第四条校服严格执行《中小学生校服》(GB/T31888-2015)标准;安全类别必须符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T18401-2010)、《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701-2015)、《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GB/T28468-2012)要求。

  学生床上用品严格执行《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GB/T18383-2007)、《梳棉胎》(GB/T35932-2018)、《被、被套》(GB/T22796-2009)、《床单》(GB/T22797-2009)要求,安全类别符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T18401-2010)床单、被套、枕巾等B类、棉胎C类要求。

  第五条校服选用实行特色校服或学生服二选一制度。特色校服是体现学校文化内涵和办学特色的制服,款式由校服管理工作小组确定。学生服是体现地域文化特色、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展现青少年形象的区域统一学生制服,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式。

  第六条特色校服或学生服选用应从学校规模、办学特色、资金来源等方面综合考虑。提供学生服的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提前确定款式、价格区间方便学校选用。

  第七条校服管理工作小组应在采购前召开校服管理工作会议并形成选用意见书(附件2),选用意见书须明确是否选用校服、选用特色校服或学生服、校服款式、床上用品品种、单生购买套数、价格区间、采购方式等。

  第八条校服款式和学生床上用品品种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使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第九条 含有学校或地域文化特色的校服款式设计版权应在合同中明确版权所属或使用权限。

  第十条 校服和学生床上用品采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校服和学生床上用品的采购只可采取如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一是采取县(市、区)域统一招标;二是学校自行组织采购;三是学生自行选购。采取县(市、区)域统一招标的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牵头,根据采购规定实行公开招标;采取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方式招标采购,招标信息和采购结果须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并在校园醒目位置公示;采取学生自行选购的,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选用校服款式、颜色等指导意见,自行选购,学校不得指定供应商。

  第十二条 校服和学生床上用品采购评委会负责采购评审,评委会成员应从政采云、教育技术专项评审与指导专家库等平台抽取专家和学校、家长代表共同组成。

  第十三条 鼓励条件具备的县(市、区)通过财政采购的方式免费配放校服和学生床上用品,鼓励具备回收循环利用校服的绿色环保企业参与投标。

  第十四条 校服和学生床上用品采购合同应包含质量检测报告和调换、修补、增购等售后服务约定。增购校服和学生床上用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合同价。学校应在前一轮合同到期前,提前做好新一轮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应对校服和学生床上用品认真进行履约验收,核实供货产品与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所使用的面辅料等完全一致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第十七条 落实校服“双送检”制度,首检由校服生产企业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配饰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作为投标前置条件;二检由学校随机抽取检测所需数量校服,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组织送检,相关检测费用由供应商在投标方案中列支,不得向学校家长另外收取,条件具备的地区应设立工作专项经费给予解决。

  第十八条 学校不得参与校服和学生床上用品收费,可为学生(家长)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九条 校服和学生床上用品实行“双备一查”监管机制。“双备”即学校在形成选用意见后,将选用意见书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做流程报备,在完成验收工作后一个月内,将招标结果通知书、采购合同、检测报告、验收结果等台账资料上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一查”即教育与市监部门每年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开展监督抽查。

  第二十条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平台作用,公布投诉举报热线和设置管理报备平台,畅通学校、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更好地服务学生学校,防范廉政风险。对存在质量和服务问题的供应商进行约谈和公告,同时将相关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学校根据公告内容谨慎选择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校要将校服和学生床上用品采购工作列入廉政风险防控重点,对存在未履行职责、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校服和学生床上用品相关评议机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校服遴选等活动,向学生、家长及学校推荐更多优秀校服产品。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校服和学生床上用品相关行业协会作用,通过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升行业整体素质,保障校服和学生床上用品品质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捐助校服和学生床上用品。

  第二十五条 部分学校、幼儿园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完全贯彻执行的,应及时向家长说明情况,将本校(园)工作方案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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