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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龙坡区依之恋床上用品厂)pg电子网站

时间:2024-03-23 06:55:22    点击量:

  2020年6月11日10时12分,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检查任务书(2020)纤检任务字〔2〕号要求,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陈先荣(执法证号:000322784),黄剑(执法证号:000322723)对九龙坡区依之恋床上用品厂生产的被褥、垫褥进行了抽样检查。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根据GB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检验,检验结论为原料要求不合格。报告书编号:No.2020-42EC060718、No.2020-42EC060720。2020年 7 月 10 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该单位存在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生产的不合格被褥74床,产品单价30元/床;生产的不合格垫褥74床,产品单价25元/床 ,货值金额4070元。2020年07月01日,陈先荣(执法证号:000322784),黄剑(执法证号:000322723),向九龙坡区依之恋床上用品厂法定代表人周虎,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了《检验报告》2份(报告书编号:No.2020-42EC060718、No.2020-42EC060720和《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市监告字〔2020〕2001号),周虎领取了以上文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按了手印,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020年07月13日,周虎到我队对该案相关情况接受了问询调查,对案件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已清楚。

  2020年6月11日10时12分,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检查任务书(2020)纤检任务字〔2〕号要求,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陈先荣(执法证号:000322784),黄剑(执法证号:000322723)对九龙坡区依之恋床上用品厂生产的被褥、垫褥进行了抽样检查。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根据GB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检验,检验结论为原料要求不合格。报告书编号:No.2020-42EC060718、No.2020-42EC060720。2020年 7 月 10 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2. 现场调查笔录1份,监督抽样单1份,证明九龙坡区依之恋床上用品厂的监督抽样事实;3. 《检验报告》2份(报告书编号:No.2020-42EC060718、No.2020-42EC060720),《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市监告字〔2020〕2001号),证明九龙坡区依之恋床上用品厂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及不合格被褥、垫褥产品的违法事实。 4.调查笔录1份,证明九龙坡区依之恋床上用品厂生产该批产品销售价格及数量情况。

  1、该单位(周虎)存在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pg电子网站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调查笔录1份,监督抽样单1份;(3)、 《检验报告》2份(报告书编号:No.2020-42EC060718、No.2020-42EC060720),pg电子网站《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市监告字〔2020〕2001号);( 4)、调查笔录1份。等证据予以证明。

  2、该单位(周虎)存在存在的应从严处罚的情节,有:(1)九龙坡区依之恋床上用品厂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棉胎案,案卷编号(CQS18012);(2)、调查笔录1份。等证据予以证明。

  3、该单位存在以下从宽情节:(1)、该单位收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证据材料;(2)、不合格产品尚未销售,未造成不良后果。

  以上证据,在该单位(周虎)提取的,已经由该单位(周虎)签字确认。其他证据,已向该单位(周虎)出示,该单位(周虎)未提出异议。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作为本案证据。

  你单位(周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生产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棉胎产品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1.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帐号:227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你单位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以上处罚决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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