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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学生校服和床上用品规范管理的通知pg电子网站

时间:2024-03-23 06:55:44    点击量: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属各高等院校:为确保我省学生校服和床上用品质量安全,保障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学生校服和床上用品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和床上用品。各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商定本校学生是否统一采购校服和床上用品。如确定统一采购校服和床上用品,由学校和家长委员会负责制定管理办法。没有成立家长委员会的学校,也应充分征求学生家长的意见。(二)合理选择供应商。应当选择质量保障体系健全、产品质量合格稳定、社会信誉好的供应商采购校服和床上用品。学校可以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采购学生校服和床上用品。组织采购单位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学生校服和床上用品采购合同。学校要及时将采购情况与家长委员会沟通,并在学校公示栏或者网站公示采购情况,自觉接受家长的监督。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当将采购合同向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及时做好采购信息通报。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学校采购学生校服和床上用品情况,及时收集、汇总辖区内中标供应商信息,通报当地同级质监和工商部门,涉及辖区外中标供应商的通报供应商所在地质监部门,涉及省外中标供应商的报告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全省情况收集汇总后,通报省质监局和省工商局。(四)加强采购监督管理。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采购校服和床上用品的监督管理,规范采购程序。(五)各市、县(市、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学生校服和床上用品价格管理,具体价格由学校与家长委员会协商后与供应商合同约定,并按照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六)要求统一穿着校服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尽可能给予资助或减免费用。有条件的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服可由政府统一购买,免费向学生提供。(七)学生校服和床上用品中标供应商应当依法履行质量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在每批次校服和床上用品出厂前,必须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提供给各学校的校服和床上用品必须是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各学校在接收校服和床上用品时,应当认真进行检查验收,查看产品是否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标识标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八)各级质监部门在收到教育主管部门的采购信息统计通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学生校服和床上用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督促供应商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九)各级工商部门应加强流通领域学生校服和床上用品的质量监管,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校服和床上用品等违法行为。(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建立和落实校服和床上用品送检制度。各学校应当主动将学生校服和床上用品抽样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产品检验费用由供需双方协商后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十一)教育、质监和工商部门应将日常组织的学生校服和床上用品招标、生产、销售等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教育部门应当及时搜集相关信息通知各学校。学校根据公告内容谨慎选择供应商采购校服和床上用品。(十二)如学校在收货后或主动送检后发现采购的校服和床上用品有质量问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当地教育、质监部门,由质监部门对产品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处置,教育部门应当组织采购单位立即与供应商进行交涉,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供应商办理退赔等事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并向上级教育部门汇报。在使用过程中,有家长或通过媒体反映校服和床上用品有质量问题,学校应及时通报当地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置。(十三)学生校服和床上用品供应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产品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由质监部门、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十四)学校或相关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学生校服或床上用品采购过程中,存在违反采购程序、收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当地教育部门依法处理。(十五)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意见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教育部门:负责学生校服和床上用品采购、使用领域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协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产品质量抽检和执法行动。(十七)有效发挥校服和床上用品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服装和床上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装〔2006〕44号)、《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 浙江省纤维检验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用纤维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技中心〔2011〕64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4月30日pg电子网站pg电子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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