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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 PG平台关于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时间:2023-09-16 23:44:33    点击量:

  pg电子官方网站pg电子官方网站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对定价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是否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等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山东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卫健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

  3、潍坊市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普惠性托育机构保育费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潍卫字〔2023〕102号)

  4、潍坊市发改委《关于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等事宜的通知》(潍发改价格〔2023〕164号)

  幼儿园和托育机构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3、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幼儿园或托育机构为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4、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以及托育机构完成正常服务外为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项目收费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

  (1)伙食费:幼儿园和托育机构为儿童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餐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或托育机构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车辆接送服务费:经批准使用校车的幼儿园或托育机构,应当与儿童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3)延时托管服务费:幼儿园或托育机构为提供便民服务,在家长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开办的超时服务收取的费用。

  5、代收费。代收费是指幼儿园或托育机构为方便儿童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1)床上用品费: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或托育机构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2)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或托育机构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或托育机构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3、住宿费。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卫健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发改、财政部门审批。

  (1)中央、省、潍坊驻临单位、国企、部队、院校、集体举办的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按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

  (2)省级十佳幼儿园、潍坊市级十佳幼儿园、潍坊名园的保教费,可在省示范类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其中省级十佳幼儿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潍坊市级十佳幼儿园或潍坊名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以上上浮规定,只能选择一项进行上浮,不得累计上浮。

  (3)幼儿园或托育机构为提供便民服务,在家长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开办的超时托管班、半日制班、双休日班(含假期班)等,收费标准为:超时托管班(星期一至星期五17:30后)为每小时4元;半日制班,按全日制的60%收取;双休日班(含假期班),按照全日制班月收费标准折算到每天(按照每月20.83天计算)的标准和实际天数收取。

  1、收费。保教费、托育费、住宿费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托育费混同收取。

  2、退费。幼儿在幼儿园或托育机构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算。幼儿入园或入托后退(转)的,保教费、托育费、住宿费按退(转)当月计退;当月入园或入托时间不足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按半月退费,超过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费。幼儿由于自身原因,整月未入园或入托的,保教费、托育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30%退费;当月入园或入托时间不足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一半)的,保教费、托育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15%退费;当月入园、入托总天数超过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因幼儿放假等原因不能入园、入托的,幼儿园或托育机构不得收取该时段的保教费、托育费、住宿费。

  3、幼儿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的收费减免和资助按照财政、教育、卫健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1、幼儿园和托育机构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或托育机构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2、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收费内容。

  3、幼儿园和托育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除保教费、托育费、住宿费,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幼儿园和托育机构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午休费、课本费、园服费、降温费、取暖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跨学期收取费用。

  幼儿园和托育机构不得在保教费、托育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入托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4、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托育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对幼儿园在收费调整周期内出现保教质量下滑、收费不规范等问题或存在违规办园行为的,对其处以降低办园类别或取消原认定称号等处理。自作出决定的次月起,按照降低后的办园类别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

  发改、教育、卫健、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公办幼儿园、托育机构收费行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幼儿园、托育机构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及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执行期间,上级出台新的幼儿园、托育机构收费管理规定,从其规定。

  欢迎社会各界对定价方案提出意见建议,于2023年9月21日前将书面意见建议发送至县发改局价格科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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